发布时间:2024-10-17 10:44:03
各技术转移机构:
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操作规程 》(厦科合〔2024〕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技术转移机构2023年度开展技术经纪活动进行奖励。现将有关组织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经厦门市科技局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持证技术经纪人,在厦的国家、省技术转移机构及持证技术经纪人。
1.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转让方及技术受让方必须签订三方技术中介合同(协议);
2.技术受让方须为厦门市的企业,且受让的科技成果须在厦门市实施转化;
3.拥有持证技术经纪人。
(厦府办规〔2020〕20号)第十三条:激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落地的,在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并实际履约后,按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的3%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奖励持证技术经纪人不少于50%。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市科技局局务会研究——公示——下达奖励文件并拨付奖励资金。
1.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奖励申请表;
2.厦门市技术合同及合同登记证明;
3.厦门市技术合同实际履约的相关证明(发票为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开具及资金往来证明,发票开具时间需在合同有效期之内);
4.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转让方(或技术受让方)签订的技术中介合同(协议)书;
5.技术经纪人证书;
6.技术转移机构确认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盖章),依照顺序装订,请于2024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702),电子文档(扫描件)发至邮箱:kjj_zjr@xm.gov.cn,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联系人:杨溢 2021805
附件: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