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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服务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支付1254万!

发布时间:2024-08-05 19:58:55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XXX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榆林市XX有限公司

二、原告(反诉被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税务咨询服务费1230.2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起诉之日2024年6月6日),暂计算256.4967万元,共计1486.6967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三、反诉原告XX公司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22年8月1日签订的《税务咨询服务协议》;

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壹佰叁拾捌万元(1380000.00元)预付款;

3、本案诉讼费、反诉费均由反诉被告承担。

四、案件事实

2022年8月1日,甲方(即本案被告)与乙方(即本案原告)签订了《税务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一、服务内容:在与甲方充分了解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乙方出具税收筹划方案,并代为办理2020-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享受等相关事宜。双方确认,与2021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相关的手续均由乙方代为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但不限于高效矿井的评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及合法、合规享受国家鼓励西部开发企业持续提升的税务优惠政策等事项。二、服务收费1、甲乙双方商定,收费标准确定如下:2021年度税收筹划服务,收费标准:节税额的20%,收费时点:服务完成,收到优惠款后收取。注:乙方服务完成是指甲方收到返还税款的实际行为发生并实际收到享受税务返还的款额。……4、支付分两期,第一期:2022年度甲方应收到税收返还款项1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到账总数的10%数额支付(其中扣除预付款项160万);第二期:2023年3月31日前,甲方支付剩余服务费,即按2021度税务返还实际到账额10%进行支付。支付均以人民币支付及结算。如甲方逾期付款,乙方可按万分之五/日的比例收取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2年8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案涉合同首付款160万元。
2023年4月14日,被告收到2021年度税收优惠退税款6951万元。
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发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不涉及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获取国家退税额内容。
五、法院观点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税务咨询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通过原告提交的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向被告就税务申报相关材料进行制作、研判、审核,被告并据此获得2021年的退税6951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节税额20%)支付服务费用1390.2元(6951万×20%),扣除已付的160万元,应继续支付1230.2万元。双方约定的两次付款节点分别为“甲方应收到税收返还款项10个工作日内”、“2023年3月31日前……按2021度税务返还实际到账额10%进行支付”,而原告实际收到税收优惠退税款的时间点为2023年4月14日,即双方约定的附期限付款的时间点内容存在矛盾,故此,双方的付款期限约定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四)项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
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日5%标准过高,且双方约定的付款节点内容存在矛盾,故此,综合案涉合同的金额及被告违约时长等因素,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本院酌定确定为未付金额的2%,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6040元(1230.2万×2%)。
对反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内容故要求解除合同,但经过庭审查明反诉被告按照反诉原告要求制作相关报税报表、提出分析意见,反诉原告据此获得减税,故对反诉原告提出的履行义务不全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可。因此,反诉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反诉原告诉请的返还部分预付款,因反诉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对反诉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六、判决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榆林市XX有限公司向原告XXX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给付服务费1230.2万元、违约金246040元,共计12548040元。
二、驳回原告XXX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榆林市XX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1000元,由被告榆林市XX有限公司负担97088元,由原告XXX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139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反诉原告榆林市X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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