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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3-02-10 18:59:51

为促进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进一步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做深做实产业现代化,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2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科规〔2021〕4号)、《关于进一步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全面打造高素质区域创新中心的意见》(厦集委办〔2018〕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购买创新服务。为鼓励和支持规模以上企业积极使用各类高水平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与运营水平,2023年面向辖区工业、软件、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规模以上企业发放电子化支付凭证——“集美创新券”,并组织评定“集美区创新券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事项”。

  企业向集美区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事项时,每次应在对应限额内使用有效期内的集美创新券。其中,服务机构属于集美区企业的最高可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40%,服务机构属于非集美区企业的最高可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25%。单家企业每年创新券额度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核定。

  企业情况

  创新券额度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

  20万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且小于1亿元

  10万元

  

(二)鼓励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集工信规〔2022〕1号),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从市域外迁入集美区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区级搬迁奖励。

  (三)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集美区企业当年度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按照国家级(补足)200万元、省级(补足)150万元、市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推动自主研发项目攻关。积极支持集美区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级相关科技部门科技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后按上级部门当年度核拨的扶持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区级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按30%奖励、省级按20%奖励、市级按1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200万元。


  (五)激发人才创新活力。集美区企业人才当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 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成果完成团队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成果完成团队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2023年,集美区企业人才对集经济贡献高于5万元的,按其工薪所得的5%及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对集经济贡献的90%。


  (六)支持百名青年教师进百企。按照《青年博士教师进企业和建设校企研究生工作站的行动方案(2022-2025)》(厦集文教管〔2022〕11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备案,待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完成企业交付的既定工作任务,且经企业认定考核通过后提出申请,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青年博士教师年报酬的50%给予扶持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人,扶持补助期1年,每家企业申请补助每年不超过2人。


  (七)支持百家企业建百站。按照《青年博士教师进企业和建设校企研究生工作站的行动方案(2022-2025)》(厦集文教管〔2022〕11号),根据设站企业每年和联盟单位研究生导师签订的科研合同情况,政府按校(院所)方实际到账经费予以企业补助,第一笔补助50%,第二笔及以后补助30%,笔数不限,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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