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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厦门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0 15:54:49

各市级重点实验室:

  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厦科规〔2020〕7号),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2020年之前(不包含2020年)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

  二、评估目的: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滚动支持重点实验室发展,提高重点实验室研发水平。

  三、评估方法:审查各重点实验室上报的数据信息、文字报告、附件材料等,通过实验室自主申报、现场核查,给出评估结论。

  四、评估方式

  (一)本次评估材料申报采用网上受理。各单位可利用法人账号登陆“i厦门”(https://www.ixiamen.org.cn/,第一次申报的单位须进行注册)—“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项目管理”—“项目申报”—“资金类别”—“科技局”—“重点实验室项目”—“重点实验室评估”进行填报。

  各单位在线填报时间:2021年6月20日至7月9日,逾期系统关闭,不再受理。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厦门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表(附件2)。

  2.重点实验室近两年发展概况(提纲见附件3)

  3.厦门市重点实验室评估附件材料(需扫描上传,见附件4)。

  五、特别说明

  重点实验室评估期间获得以下重大突出成果之一,附件4只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评估即认定为优秀: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企业可参与、其他单位必须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

  (二)省市重大贡献奖(实验室固定人员,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

  (三)实验室固定人员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重大原创性成果(要求必须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

  六、评估要求

  (一)各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

  (二)年度建设情况统计表报送、重点实验室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等指标将作为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指标之一。

  (三)评估得分90分(含)以上且排名前20%为优秀;评估得分80(含)以上且排名前50%为良好;评估得分70(含)以上且排名低于50%为合格;评估得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因自身原因并经市科技局批准未能参与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视为不合格。评估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评估良好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未经批准不参与评估的或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

  七、材料报送

  通过网上审核后的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一份加盖公章,于2021年7月15日前报送或邮寄至:厦门市虎园路2号5号楼厦门市科技服务行业协会408室(王浩)。

  业务咨询电话:

  市科技服务行业协会 王浩 2119067、15750780796

  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 高爱绒2035277 杨国宁2053928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539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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