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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文化 | 湖里区促进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10-31 13:08:17

为加快推进湖里区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3〕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3〕2),结合湖里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且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的文化企业。其中,本政策所称影视企业是指从事影视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影视专业服务等活动的文化企业, 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所称影视包括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连续剧、纪录片、动画电影、动画片、综艺节目、短片、短剧等。
第二条 支持影视产业聚集发展
1. 支持影视产业运营平台建设。对于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入驻影视企业不少于20家,平台及入驻企业年 合并营收不低于8000万元,配套有财税服务和政策申报服务的影视产业运营平台可申请认定为区级影视产业运营平台。自平台认定起,对平台公共服务空间(平台自用办公室及公共会议室、路演室、排练室等共享空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房租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对平台新引进影视企业的,按所引进影视企业营业收入的0.5%给予平台同 额奖励,奖励期限与平台管理期相同;对平台已入驻影视企业的,按已入驻影视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量的1.5%给予平台同额奖励。对实际入驻平台办公且至少有2名员工在厦缴纳 社保的影视企业,对其自用办公空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房租补助,单家影视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
2. 支持影视拍摄服务平台建设。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配备摄影棚,并配套有器材租赁、置景、道具、 服装与化妆、人力资源、外联制片等服务的影视剧拍摄服务机构,每年为至少5个所服务的剧组在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进行备案,可申请认定为区级影视拍摄服务平台。平台认定后,按摄影棚实际改造费用的20%给予改造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入驻平台的外联制片企业,每引进一个剧组并在我区推荐的拍摄取景地取景超过3个场景的,经区委 宣传部(区文发办)备案认定后,给予外联制片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个外联制片企业单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在我区取景拍摄,有助于宣传我区城区正面形象,扩大我区文旅商圈和目的地影响力的优秀影视作品,可向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公共资源进行取景,各单位要积极给予剧组取景拍摄支持。
3. 支持影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软硬件设备投入超过500万元,为用户提供上云服务、算力服务、LED虚拟数字摄影棚租赁等影视公共技术服务,年营收不低于500万元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认定为区级影视公共技术服务平 台。平台认定后,按其软硬件设备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每个平台最高补助200万元;按照其提供的服务收入的3%给予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精品网络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
对获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网络微短剧可认定为精品网络微短剧。对我区影视企业拥有主要版权(拥有版权占比51%以上)的精品网络微短剧剧本,给予1万元奖励。对在我区立项、摄制的精品网络微短剧,在我区开机并宣传后,给予剧组一次性摄制补助1万元。对我区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单一节目交易合同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3%对出品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音乐产业繁荣发展
1. 支持音乐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对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配套有录音棚、剪辑室、演艺空间或排练厅等功能空间,入驻不少于10家音乐企业,年合并营收不低5000万元的音乐园区(基地)可认定为区级音乐产业园区 (基地)。自园区(基地)认定起,可按照演艺空间、录音棚、 剪辑室、排练厅等功能空间改造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园区(基地)补助费用不超过200万元。
2. 引进音乐龙头企业。对于年度营收不低于5000万元的音乐企业,按总营收的1%予以奖励。
3. 鼓励音乐版权交易。对音乐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涉及版权交易的部分,包括词曲版权交易、版权商和平台播放量交 易、版权租赁交易、综艺节目授权、演艺授权、影视音乐制作案等,年度交易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按企业版权交易合同金额的0.8%给予企业奖励。
4. 支持开展演艺活动。对音乐企业在我区开展的商业演艺活动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一年演出场次100场以下的, 每场给予引进单位1万元补助;超过100场的,每场给予引 进单位2万元补助。鼓励我区音乐企业引入国际性、全国性 顶级音乐赛事、音乐节、音乐相关活动落地我区,经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备案认定后,按照活动实际投入成本的20%给予补助,单一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年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开展影视节展活动
1. 支持开展影视交流活动。支持院线电影在我区电影院举办全国或全省首站首映礼,对电影首映礼引进方一次性给予不高于6万元补助。支持在我区举办电影展映、路演等活动,补助标准为4000元每场次,单家企业申请补助总额不超6万元每年。
2. 支持举办影视节展论坛。对于经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批准,在我区举办的有影响力的影视节展论坛活动,按场地租金、布展费和嘉宾的交通、餐饮、住宿费用的40%予以举办企业补助,单个活动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每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对于市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主办或批准的,在我区举办的有影响力的影视 文化活动,经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认定,按场地租金、布展费和嘉宾的交通、餐饮、住宿费用的60%予以举办企业 补助,单场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落户在我区的国际级或国家级影视文化活动,经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认定,可分别给予举办企业不超过300万、200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支持影视文化产业人才落户
1. 大力引进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对在我区注册设立个人工作室、实际办公且个人年收入达5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产业人才,经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认定后,可视为落户我区的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对此类人才,两年内分两次对在我区实际运营的办公空间给予500元每平方米、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装修补助。给予此类人才个人收入(在厦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下同)奖励如下:收入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收入的3%给予奖励;收入 5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收入的4%给予奖励;收入2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收入的5%给予奖励。对金鸡电影创投大会终极路演获奖项目主创人员在我区设立影视企业的,主创人员可视为此类人才,对其由落户我区的企业为主体实施的获奖创投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影视人才项目落地奖励。金鸡电影创投大会终极路演获胜项目1年内落地湖里区,主创及创办企业符合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申报基本条件,可直接入围“双百计划”实地考察环节,正式入选后可享受市级和区级累计最高10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2. 鼓励培育影视、音乐骨干人才。对在我区影视、音乐企业就业,从事影视、音乐创作、制作的影视、音乐骨干人才,个人年收入超过30万元且在我区缴纳社保的,由所在企业申报并经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认定后,可视为我区影 视、音乐骨干人才。对此类人才,按年收入的2%予以奖励; 符合区人才公寓政策条件的人才最高可免费入住租金价格3500元每月的人才公寓,入住期限最长2年。
3. 支持影视、音乐基础人才在我区就业。对年营收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音乐企业,聘用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30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经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认定,按照实际工作地予以每年5000元至8000元住房补贴,或按照市场评估租金五 折配住不超过每人40平方米面积标准的实物房源,保障时间 最长5年。到我区实习的高校在校学生或来我区求职的高校 应届毕业生,经申请可免费入住我区“雁来公寓”,入住时间最长一个星期。
4. 支持台湾文化产业人才创业、就业。对在我区创业就业的台湾人才,符合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标准的,可以参照该类人才扶持标准予以扶持。对在我区创业就业,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且自行租房在我区的台湾影视、音乐人才,给予 每月2000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就业人员2年、创业人员3年)。
第七条 对于文化产业的头部企业、重大平台、重要产学研融合项目、重大节展论坛活动、知名艺术家等落户我区的,另行研究支持方式。
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条款,原则上应按本政策标准执行。第二条涉及的各类平台每半年兑现一次奖励,每两年 进行一次复核,其中,现有的“影视产业运营平台”应按本 政策要求重新认定并享受政策,重新认定后,其所获得的年 度各类奖励不超过该平台内所有企业对我区的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第三条、第四条中,涉及分账收入、版权收入、演艺收入的奖励,不超过该企业对我区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出部分,可延续至下一年度兑现;第六条人才政策,人才管理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需进行重新认定,涉及收入奖励部分的,不与市级奖励叠加,且不超过本人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 同一企业、同一机构或同一项目市、区政策均有扶持的,优先享受市级政策,区级政策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双百计划” 领军型创业人才可叠加享受市、区创业扶持资金政策);与区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不得骗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回全部拨付资金,并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扶持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本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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