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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高新区企业上市有奖

发布时间:2024-09-06 11:16:21

为支持企业借助资本市场

更好地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日前印发了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

管理办法》


面向火炬高新区上市公司和

被列入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火炬高新区设立

“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


根据该办法


01

被列入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火炬高新区企业在其有效期内完成股改,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奖励50万元。

02

企业首次直接进入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

03

原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奖励100万元

04

首次直接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05

企业上市辅导备案通过厦门证监局验收后,奖励50万元

06

企业上市申请经交易所核准通过后,奖励150万元

07

企业注册申请经证监会同意后,奖励100万元

08

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奖励200万元


企业境外上市同样获得支持


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申请通过证监会备案后,奖励50万元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后,奖励150万元



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未享受过高新区上市扶持政策的,给予如下奖励


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在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5%(含)以上的企业,于实现增长的下一年度奖励其管理团队100万元





通知原文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

的通知


厦高管规〔2024〕6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经2024年管委会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借助资本市场更好地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推动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上市公司和被列入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高新区企业。高新区设立“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第三条 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上市统筹协调、服务指导。领导小组下设的企业改制上市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牵头负责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工作事宜。上市办应聚力培育专业力量,加强企业规范运作和上市知识等方面的普及培训。上市办成员单位对高新区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常态化跟踪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其有效期内完成股改,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一)企业首次直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原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奖励100万元。


  (二)首次直接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企业上市辅导备案通过厦门证监局验收后,奖励50万元。


  (二)企业上市申请经交易所核准通过后,奖励150万元。


  (三)企业注册申请经证监会同意后,奖励100万元。


  (四)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一)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申请通过证监会备案后,奖励5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后,奖励1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上市公司返程投资高新区。

  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将不少于募集资金的50%返程投资在高新区的,按照融资金额(融资扣除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的,奖励3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未享受过高新区上市扶持政策的,给予如下奖励:

  (一)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二)在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5%(含)以上的企业,于实现增长的下一年度奖励其管理团队1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可叠加享受市级和高新区上市扶持政策。高新区区级同类型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高新区上市办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查实,高新区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企业已取得的相关政策待遇,要求企业返还已享受的相关政策资金;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扶持政策。兑现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按程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扶持政策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2023年12月27日到本办法发布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办法受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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