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显示,又一起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筹划个人所得税的案例被查!
深圳某私募公司的股东张某某于2020年至2021年取得其所在私募公司的“财务咨询服务”劳务报酬98031683.17元。
具体来看,张某某2020年取得报酬52891089.11元、2021年45140594.06 元,于2020年至2021年度应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4981565.94 元,税率应为36%(收入*(1-20%)*45%)。
为了降低税负,张某某通过在上海设立了两家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从私募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为两家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实际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156198.71元,税率仅约为3%,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31818407.23元,其中2020年16866233.27元、2021年14952173.96元。期间,该私募公司与张某某签订了《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该私募公司还与张某某、两家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了《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最终,税务局对张某某少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181.84万元的行为认定为偷税,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90.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