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9:47:04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自2023年1月起,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对征收方式有要求吗?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哪个环节享受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在年度期间的预缴和年度终了后的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自动计算减免税款。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未享受优惠,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个体工商户2023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个体工商户未享受优惠政策,已经全额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重新更正申报表,补充填报减免申报项目,产生的减免税额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2号公告发布之日(2023年8月2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再追溯享受优惠政策。
今年还有哪些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12号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2023年8月,国家还颁布了以下事关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