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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3-05-26 15:41:2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本市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提升利用外资水平,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对外开放,培育外资增长新优势

  (一)扩大对外开放合作领域。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实施“非禁即入”,跟进国家对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引导外商投资本市重点鼓励产业。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配套政策,使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和企业应享尽享。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开放平台利用外资示范引领效应。围绕“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持续打造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高地,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改革,推动现代服务业开放新举措;发挥火炬高新区产业基础优势,加快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升级,聚焦国际先进企业,推动更多外资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

  (责任单位: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力度,提升外资保稳促优

  (三)加强投资促进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平台作用,积极开展国际产业投资合作活动。创新利用外资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境外投资者以股权投资、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等方式在本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扩大投资。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到资投资。对2023至2024年符合单个周期年实际使用外资(以下简称“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本市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类及股权投资类项目,以下同),给予本措施第(四)至第(八)项的政策激励:

  高端制造业投资项目按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其他投资项目按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其中:

  1.对在本市新设立、并购(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同时,自符合奖励条件的自然年度起,按其年度利润总额给予奖励,结合企业累计到资率,前2年给予最高8%奖励,后3年给予最高4%奖励。

  2.对本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按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措施的各类扶持和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投资完成所属年度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新设、并购企业到资奖励除外)。外商投资企业或个人有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依法不予奖励。

  (二)本措施涉及的第(四)项至第(八)项奖励政策,由相关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实施办法,由企业所在区(开发区)负责执行兑现。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财政奖补资金按年度预算安排予以拨付。

  (三)各区(开发区)可根据各自产业发展需求制定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平等适用市、区优惠政策。本措施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扶持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四)本措施第(四)项奖励政策中高端制造业项目应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产业类别。

  (五)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相关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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