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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稽查的“四流合一”是什么?如何规避“四流不合一”?

发布时间:2023-05-04 12:03:32

众所周知,税局开发的“金税四期”今年已经在广东、山东、河南、山西、内蒙古、重庆等6个省市试点上线,并预计在2024年将进行全面的推广。


税务稽查是怎么查的?


目前税务机关的数据主要来自税务端、企业端和第三方涉税数据交换。
其中,税务端数据是通过核心征管、汇算清缴、重点税源、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等途径来获取;
企业端数据则是通过财务报表、电子财务账套和申报数据等相关资料来获取;
第三方数据主要是包括工商、海关、公安、质检、财政、外管、银行、微信、支付宝、云闪付及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CRS等数据。
税务机关再运用这些数据对各行业风险特征进行分析,看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从而确定是否存在异常。
税务系统也将逐步完善银行、上下游企业、关联企业的数据链接,通过大数据技术,让所有交易都留下痕迹,每一笔业务都有迹可循。
在“金税四期”+大数据监管下,企业如果做不到四流合一,其隐匿收入、过往历史都会被翻出,想要瞒天过海几乎是不可能的。

什么是“四流合一”?


企业四流指的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合同流,将这些信息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统一管理,这样一来,就可以清晰地看到交易流程及物流信息,并整合碎片化的业务模块,对整个业务链条真实性进行验证。简单理解就是一笔业务的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为同一主体公司,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公司。同时,双方签署的合同也跟实际发生的业务、金额、发票对应得上。四流具备、并能相互稽核时,便能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基于交易的真实性便能为交易的合法性提供合理保证。所以,企业交易所能提供的原始凭证越能满足四流合一的要求,就越能为交易的合法性提供更高的合理保证。

“四流不合一”的风险


一是增值税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是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1)四流不一致,可能会被税务部门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或“偷税行为”,从而导致发票在税前不能扣除;
(2)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不明不白地收到销货方虚开的发票(例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三是可能面临刑法责任。
通常情况下,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存在代收代付的情况下,如果收款方向代收代付方开具发票,而实际采购方不能收到发票,容易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违法的。

如何避免“四流不合一”


第一,开发票一定要有对应的合同,有对应的出货单及物流信息,或者相关服务的证明。如果没有这些的话,很容易被税局认定为是虚开发票。
第二,公司收入一定要付款到公司对公账户,不开设私人账户,否则很容易暴露账外收入。一旦被查,税局有理由怀疑老板和公司资金往来证明不明确,漏报业务收入。
第三,一定不能虚开发票,这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首先,虚开发票没有对应的成本发票,会造成虚增企业利润,需要多缴企业所得税;其次,你的上游下游企业也会有被查的风险,大家都要承担罚款责任,金额大的甚至要坐牢。
第四,一定不能买卖发票。有的企业为了避税,从别的地方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销项税额,有发票流,但是没有资金流没有合同流,实际库存和服务也没有。
第五,一定要真实的发货,货物在运输物流这个环节的轨迹是没办法模拟的。


“四流一致”和虚开发票有什么关系?


很多人之所以问四流不一致是否有涉税风险,其中一个原因是认为如果四流不一致,会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发票。
那“四流一致”和“虚开发票”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呢,如果四流不一致,是不是就是虚假业务虚开发票?

举个例子:
小顾的公司作为购买方,委托总公司代为支付店铺保证金和服务费共200万元,合同均为小顾的公司签订,销售方A公司把发票开给小顾的公司。
这里面的资金流不一致,涉及的200万元增值税小顾公司能否允许抵扣?A公司属不属于虚开发票?
这里总公司就是一个代垫款项的角色,取得的200万元专票依然能抵扣。
总而言之,如果你的业务真实,且相关的原始凭证均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那么“三方代付”可作为“四流不一致”的补充说明。
但是,即便你的“四流一致”,如果不基于真实的业务,在现有的大数据时代,也是容易引起税务稽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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