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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总部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厦委发〔2020〕12号)
大力引进“双一流”大学毕业生,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在厦高校开展密切合作,积极培养高素质骨干员工。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骨干员工列入“海纳百川”政策支持范畴。认定年度起,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包括合并计税的企业)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4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50%,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75%,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100%。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含)以上、8万元(不含)以下员工数的35%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的在职员工,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符合上一条的非厦门户籍骨干员工可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