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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政策操作规程(厦科合〔2021〕2号)

发布时间:2022-11-12 08:58:43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

(厦府办规〔202020号)于近期发布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兑现要求,

规范政策兑现程序

厦门市科技局发布了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政策操作规程》(厦科合〔20212号)

明确了六项政策的申报指南。

具体一起来看!

图片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政策操作规程(厦科合〔2021〕2号)


一、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


(一)奖励对象
新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单位,或以前年度已获得此称号并经国家科技部年度考核优秀或良好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的单位,须为申报通知中规定年度被科技部相关部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单位;
申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年度考核奖励的单位,须为申报通知中规定年度被科技部相关部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良好的单位。

(三)申报材料
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金请示报告;
2.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批复文件或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年度考核通报文件。

(四)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科技局审核——局务会研究——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五)兑现依据
《若干规定》(十一)鼓励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注意事项
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金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办理一次;
2.提供机构批复或考核证明材料应与通知中规定兑现年度相符,过期不予兑现。


责任处室: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二、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确认及经费资助


(一)扶持对象
国内外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系统的研究机构,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直属科研机构,以及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独立或联合在厦门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实力,结合厦门高新技术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产业发展的需求,在厦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2.与厦门市政府或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
3.围绕明确的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切实解决我市企业技术难题,促进厦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4.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专职人员不少于四人,其中本科及以上专职人员不低于70%。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确认申请表;
2.与厦门市政府或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书;
3.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技术转移机构章程;
5.办公场所证明;
6.入驻转移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医社保缴交证明或个税缴交证明)及学历证明。

(四)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科技局审核——实地调研——局务会研究——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次年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科技局审核——实地调研——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五)兑现依据
《若干规定》(十二)鼓励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50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 2年、每年 50 万元运行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科技社团可参照执行。

(六)注意事项
1.在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应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需要享受本市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2.每年受理一至两次;
3.申报时准备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交到厦门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责任处室: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三、对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奖励


(一)奖励对象
经厦门市科技局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在厦的国家、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申报条件
1.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转让方(或技术受让方)签订的技术中介合同(协议);
2.技术受让方须为厦门市的企业,且受让的科技成果须在厦门市实施转化。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奖励申请表;
2.厦门市技术合同及合同登记证明;
3.厦门市技术合同实际履约的相关证明(发票及资金往来证明);
4.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转让方(或技术受让方)签订的技术中介合同(协议)书;
5.厦门市技术经纪人证书;
6.技术转移机构确认文件。

(四)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科技局审核——局务会研究——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五)兑现依据
《若干规定》(十三)激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落地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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