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30 15:42:43
根据《厦门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厦门市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厦财企〔2015〕50号),同安区财政局开始受理2021年度民营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兑现工作,截止9月30日前。
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新创办的民营小微企业,成立当年起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涉及跨区搬迁企业,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对应区财政部门申报扶持资金。 本次扶持项目为2021年度税收奖励。 (一)民营企业界定 《意见》明确,“本意见所指民营企业界定为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中规定的私营企业范畴。” 根据国统字〔1998〕200号“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二)其他主体资格界定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由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机构,为非企业经济组织,不在补助之列。 (三)小微企业界定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符合条件且注册地及税收管户关系在同安的民营企业,应于受理时间内向注册地所属镇(街)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经各镇(街)审核并征求各部门意见后,由各镇(街)负责兑现。 1.受理时间:2022年8月25日-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