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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6 10:33:27

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为切实增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自主权,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化, 2022年度产学研项目补助经费实行下放自主管理,现开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产学研项目补助支持范围


产学研项目补助主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厦门本地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等产学研活动;支持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及港澳台开展各项科技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厦门本地创办企业,并与所属高校科研院所持续开展技术成果转化活动。申报项目补助须围绕服务于厦门企业发展、培育未来产业等需求开展,产学研合作双方应有固定研发人员、研发设备和固定场所,以及必要的研发资金支持和中试条件,项目成果需在厦门本地企业进行实际应用或产业化。

1、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包括外地高校、科研院所等与本市签订校(院)地合作协议,在厦注册独立法人(或独立非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或者我市公布的重点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分为自主管理单位和非自主管理单位两类。


(1)自主管理单位。自主管理单位包括:厦门大学 、华侨大学、集美大学、厦门理工学院 、中科院城市环境研究所、厦门稀土材料研究所和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各自主管理单位应按《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结合自身优势评审筛选安排产学研项目补助及推荐,并接受市科技局开展的绩效考量。


(2)非自主管理单位。非自主管理单位产学研项目由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协助市科技局择优评审筛选及推荐。市科技局对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监督管理。

2、申报材料
(1)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补助申报表。
(2)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内容应包括合作方式、资金投入、利益分成、成果归属及风险分担等,资金投入应包括技术委托方支付委托费用的条款;合同登记复印件(复印件,每页须盖公章及骑缝章)。
(3)企业合作项目补助,须提供企业转给高校院所科技合作经费的银行到账证明,包括:①银行进账单(正式回单);②记账凭证;③单位开具的发票;④企业付款凭证(由合作企业提供并盖企业公章)。要求单个项目实际到账金额≥10万元(企业与外地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要求≥50万元),统计期间为申报年度的上2个年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4)国际及台港澳合作项目补助,须提供项目已支出财务清单,要求支出金额≥10万元,统计期间为申报年度的上2个年度(加盖财务章)。
(5)项目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论文、标准、资质等复印件。

3、产学研项目经费额度分配

根据科技扶持资金总量情况,结合各高校、科研院所2020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各管理单位经费额度。2022年度产学研项目经费2060万元,具体如下:

厦门大学 480万元

厦门理工学院 300万元

华侨大学 300万元

集美大学 300万元

中科院城市环境研究所 180万元

厦门稀土材料研究所 100万元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100万元

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 300万元

各单位自行安排产学研项目补助的数量及金额,但每个项目财政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低不少于5万元。

4、经费安排要求

(1)各管理单位推荐项目补助的总经费应控制在本单位管理总经费之内。
(2)各管理单位推荐项目补助的总经费未达到本单位自主管理总经费的,按实际立项项目的补助总经费拨款。剩余资金由市科技局统筹用于其他产学研项目补助。


02
申报材料受理


1、受理截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登录“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http://120.41.36.6:8888/login.jsp或从i厦门登录:https://www.ixiamen.org.cn,选择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入系统后,选择市科技局--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进行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22年4月15日。

网上申报截止后,自主管理单位和产研院应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并核实项目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成效综合评价择优筛选推荐,并报送《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推荐函》和专家评价表至市科技局。截止日期:2022年5月31日。

2、咨询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2030591

产研院咨询电话:2022716、2031327

系统维护电话:5397711


03
特别注意事项



1、产学研项目扶持采用“后补助”形式,对经技术合同登记且已产生成果的项目进行补助,项目不再签订合同、验收、延期、变更和终止等项目全流程管理。补助资金不限于本项目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支持后续创新发展。


2、高校科研院所与本地企业合作项目,要求企业实际转账到高校科研院所的统计期间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及台港澳合作项目,要求实际已支出统计期间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3、补助标准:(1)【本地高校院所合作项目】本地高校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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