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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1 10:01:45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有:

  (1)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相关人才;

  (2)经高新区认定的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智能制造服务商和智能制造服务平台,以及经高新区备案的金融服务机构。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园区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第四条 鼓励企业购买创新服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购买创新服务,高新区管委会面向园区企业发放电子化支付凭证——“火炬创新券”,并组织评定“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事项”。

  企业向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事项时,每次使用有效期内的火炬创新券在对应限额内最高可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40%。单家企业每年创新券额度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核定。

  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按季度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兑付抵扣金额。对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的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管委会按其当期创新券兑付金额的20%予以奖励;单家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40万元。

  此条款与市级/区级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条 支持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

  对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自入库之日起将企业使用有效火炬创新券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比例提高至50%。

  对年度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年度首次认定通过且上一年度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叠加后给予35万元奖励;对年度重新认定通过且上一年度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叠加后给予25万元奖励。

  对年度获评“火炬瞪羚企业”称号的企业(评定的基本条件和方式详见实施细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补贴方式和额度:

  属“高新区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火炬瞪羚企业”的,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10%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300万元;其他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7%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建设“火炬创新研究院”

  支持世界百强大学及其下属院系、中科院及其下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及其下属院系、央企及其下属院所、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或高新区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由前述主体联合,在高新区设立创新研究院,开展创新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活动。

  对上述创新研究院,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评定(评定的基本条件、方式详见实施细则),择优评选不超过5家,授予“火炬创新研究院”称号。

  对上一年度获评的“火炬创新研究院”,给予以下扶持。

  (1)建设经费补助。首次认定的研究院,给予一次性5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2)研发投入补贴。按研究院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数额,给予30%的补贴。逐年进行申报,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累计最高补贴金额7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类型研发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单家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个项目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十条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

  对上一年度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专利特等奖、专利一等奖、专利二等奖、专利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件专利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

  对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风险预警),经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评定后,择优(最高10个)给予每个项目合同实际支付金额5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贴累计额度最高20万元。对于已获得市级/区级相关政策资助的项目,不再给予补贴。

  第三章 建设高水平孵化载体

  第十二条 支持建设各类孵化载体

  对年度认定的“火炬两岸众创空间”和“火炬两岸孵化器”,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运营机构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认定的“火炬金砖众创空间”和“火炬金砖孵化器”,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运营机构30万元和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认定的“火炬专业众创空间”和“火炬专业孵化器”,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运营机构4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获评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运营机构2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可叠加享受。本条款与市级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培育台湾和金砖国家创客项目

  创业孵化平台(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年度每新增1个常驻办公的台湾创客项目或金砖国家(不含中国大陆及港澳)创客项目,在下一年度给予该平台运营机构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运营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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