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0 14:54:32
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推动形成市、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梯次发展的良好格局,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范,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型标准的,从其规定。
“专精特新”定义:
“专业化”是指引导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精细化”是指引导中小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特色化”是指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新颖化”是指引导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工信局负责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培育、示范推广工作,并委托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认定管理原则】 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的原则开展,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竞争择优。
第五条【奖励政策】 市工信局依据《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并进行梯度培育。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申报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关行业及规模要求
截至申报截止日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属于软件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机械、轻工、电子、智能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中小企业。
(二)营收及增长率要求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同年度厦门市GDP增速的1.5倍(具体指标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三)拥有核心竞争力
至少获得1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证书;或5项及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企业仅能提供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得参评)。
(四)企业未列入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失信惩戒范围;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涉黑涉恶情况。
第七条【专项条件】 申报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专精特新”特点(选择一个方向申报):
(一)专业化: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含)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有与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记录,细分市场占有率良好。
(二)精细化: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管理方式;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国际或国内标准除外),或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拥有超过三年以上的自主品牌,细分市场占有率良好。
(三)特色化: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拥有超3年的自主品牌,拥有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
(四)新颖化:企业创新能力成效显著,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拥有研发机构或部门,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有一定比重;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产品查新报告。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网络申报。企业通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提交材料。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专精特新”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情况介绍:含企业简介、管理团队介绍、企业各项能力介绍(企业研发能力、企业生产能力、企业营销能力)、财务分析与发展预测等内容;
(三)知识产权证明:
1. 发明专利证书(包含已受理暂未拿到证书);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
3.医药类相关证书(生物医药企业提供)。
要求:企业获得的相关知识产权应权属申报企业(无纠纷),即要求相关资质证书的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或布图设计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申报企业名称;属于共同研发的知识产权(即权属人有多名),要求申报企业名字位于前两位。涉及专利转让的,还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及完整转让文书。
(四)近2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较近年度可提供最后一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需包含主表和附表);
(五)近2个年度的税收证明(须由税务部门按所属期年度开具,请勿合并年度开具);
(六)“专精特新”佐证材料
1.专:(1)主导产品介绍(包含全省排名的佐证材料:行业协会证明、政府荣誉、权威行业分析报告、新闻报道等)(2)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软件测试报告等(提供任意一份);(3)大企业、大项目等的配套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大客户的供货合同等,需包含合同金额、收付票据等佐证材料)。
2.精:(1)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说明(包含主导产品全省排名的佐证材料:行业协会证明、政府荣誉、权威行业分析报告、新闻报道等);(2)取得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至少一项以上先进管理方式的说明及截图;(4)自主品牌相关证明。
3.特:(1)特色化产品说明(包含超3年自主品牌证明材料);(2)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软件测试报告等(提供任意一份);(3)“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佐证材料;(4)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说明及佐证材料。
4.新:(1)企业研发情况说明、“新”产品说明;(2)研发队伍介绍,具备相关计分资质的研发人员必须附佐证材料;(3)研发费用占比佐证材料(含研发费用专栏的报表等);(4)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所获荣誉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审推荐。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满足基本条件,且专项条件打分超60分的,专家依据当年度评选名额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推荐进入本年度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具体名额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公示认定。市工信局初步确定当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并在“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授予称号。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授予“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具体以发文时间为准。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不得再次参与申报;有效期满后次年起可再次参评。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须如实填报、提供申报材料,真实反应企业实际情况;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依照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后,企业应在30日内书面向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由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市工信局申请办理更名等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称号。
第十六条 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厦门市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须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整合相关公共服务资源,对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融资支持、管理提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予以支持。获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优先推荐申报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