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1 16:15:06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哥整理出了管理办法中重要的10条,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条 涉密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
第十一条 涉密集成资质包括总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取得总体集成业务种类许可的,除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外,还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集成业务。承接涉密系统咨询、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咨询、监理业务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三十四条 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向业务所在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乙级资质单位拟在注册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向业务所在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质单位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检报告。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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