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27 12:18:34
2021年1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阿里巴巴集团关联企业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产品“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型号:TD-K01)及“腾讯叮当”APP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构成侵权。
其中,涉案音乐作品共72首,分别收录在五月天、品冠、光良、梁静茹、任贤齐、辛晓琪等歌手的10张专辑内。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上述音乐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性质为独占性授权,这意味着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的第三方采取法律措施。
对此被告辩称,用户向音箱发出指令后,音箱会向qq.com服务器发出请求,全过程在叮当音箱和App中直接完成。由于用户播放音乐的全过程无需调用或访问QQ音乐软件,腾讯音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同样的,腾讯科技公司仅为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的硬件生产商,未向用户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网络传播服务,因此被告认为该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腾讯计算机公司表示,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音乐服务的软件下载来源、服务主体均来自于qq.com域名及网站,也就是说本案音乐服务的提供者是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告将腾讯音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行为实质是虚列被告,有意制造管辖连接点。
经审查,法院认定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基于共同合作的目的,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分工,共同直接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腾讯音乐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因此,腾讯音乐公司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后果等因素,认定以每首歌曲6000元综合计算,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32000元。
阿里文化与腾讯的音乐版权纠纷案件,并不是近年来出现在公众视线中与“音乐版权”有关的唯一一起事件。
2021年1月1日,《无人之岛》《飞鸟和蝉》版权方和词曲作者方千和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文称,东方卫视在未向公司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安排艺人在跨年演唱会上演唱了《飞鸟和蝉》和《无人之岛》。随后,两首歌曲的原唱者任然也转发微博呼吁大家尊重知识产权。
2021年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电影《九层妖塔》对陈晓因(笔名:陈彼得)音乐作品的侵权案。对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中影公司等被告出品的电影《九层妖塔》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陈晓因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迟到》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判决被告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支付原告合理支出4万元的相关判决,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近年来,有关音乐版权的纠纷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长。
有关数据显示,2014年与音乐有关的裁判文书共1.56万件,此后的5年时间内,与音乐有关的文书快速增至2019年的6.56万件;而在这6年的时间中,音著协承办的诉讼、维权案件从12件快速增至381件。需要注意的是,音著协办理的通常为典型性、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有关人士表示:“音乐版权纠纷主要是侵权,因为版权是无形资产,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侵权损害赔偿方面,一般情况下都能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妥协。”因此,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尤其是版权侵权案件,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无论如何,这一类案件的数据增长,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对于音乐版权的重视程度,以及各大音乐公司、平台以及创作人有关音乐版权维权意识的日益提升。
加大对音乐版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于音乐版权的保护,从表面上看是对原创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从本质上而言,是对整个音乐市场与音乐产业健康、繁荣发展的保护。
同时,在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越发完善的大背景下,企业和个人的版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版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1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将正式实施。新修定的《著作权法》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增设了修改内容,填补著作权集体管理空白,鼓励更多音乐版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提升了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在授权维权方面的作用。
新《著作权法》还通过惩罚性赔偿加大了侵权制裁力度,提高了对侵权人的威慑。同时增设的举证妨碍制度,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这对创作者起到了体系化的保护,对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