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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里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30 15:39:53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赋能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6〕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打造湖里区人工智能产业高地,拟制定《湖里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赋能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6〕3号)等文件精神。

三、期限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税收在我区且正常经营的人工智能产业企业,政策文件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我区主要从四个方面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一是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企业加快落地、持续扩大投资,给予企业租金补助。二是打造应用场景示范。支持具身智能训练场景建设,支持人工智能产品推广,鼓励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推广。三是支持加大研发创新。鼓励人工智能源头创新,加大研发费用补助力度。四是强化要素保障。加大算力保障力度,支持数据要素流通交易。

政策条款说明

1.本政策对“人工智能”企业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人工智能企业,是指聚焦人工智能领域开展研发、生产、应用或服务的企业。企业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信用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区科工局审核确认,符合以下3个认定标准任意2个的,即可视为人工智能企业。

1)研发能力: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占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200万元(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相应数据为准)。

2)知识产权:拥有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不少于3件。

3)应用成效:企业具备明确的人工智能技术或产品应用场景,企业本身或其产品、技术获得过区(县)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评选及认定的人工智能相关荣誉及称号的。

独立法人企业本身无法达到条件,但其上级控股公司(控股比例不低于30%)达到以上3个认定标准任意2个的,可视为独立法人企业达到条件。

2.本政策适用于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的企业及机构,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未列入厦门市财政资金限制扶持对象。

六、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