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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正在申报!

发布时间:2026-03-17 09:40:22

一、支持方向



(一)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和传统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业投资项目。

(二)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产品结构升级、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技术装备水平升级。重点支持企业实施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产能扩张,以及工业强基、绿色制造、安全生产、节能环保、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等。


二、政策标准



(一)支持对象

工业企业2025年实施的新建和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和提容增效)项目,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下同);

2.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控制系统、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技术投入,下同)。

(二)补助标准

工业企业2025年度实施的新建和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和提容增效)项目,且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生产设备购置和生产性设施建设的投资额给予相应的补助,其中:

1.投资额不超过5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2.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不超过10亿元的项目,给予10%补助,单个项目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6000万元;

3.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额每递增5亿元,补助金额在6000万元的基础上,最高补助限额递增1000万元。

项目完成或政策有效期届满,对于实际投资额未达5亿元及以上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5亿元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予以结算,多还少补。

(三)补助范围

项目补助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生产设备购置、生产性设施建设投入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技术性投入。

1.生产设备购置。主要包括:生产、检测、研发设备购置;自制设备、融资租赁设备;已有厂房对环保、消防、水电、燃气、集中供热、无尘室(洁净等级须达到万级及以上)、实验室等生产性附属设施的改扩建,其中的设备部分纳入补助范围,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若提供的发票为非设备发票的,仅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明细中的设备部分可列入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扶持(不含费用支出)。自制设备应制成成套、成台设备(不含设备维修),投入按制成设备所采购原材料(配件)发票金额计算。

2.生产性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工业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物流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

3.技术性投入。主要包括:直接运用于生产活动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控制系统、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技术投入。

(四)投入审核

年度工业固投金额不超过企业已按工程进度(设备、软件购置)实际支付的不含税发票金额计算。

年度工业固投=生产设备购置+生产性设施建设+技术性投入

1.设备购置按已付款的不含税设备购置发票金额计算。

2.生产性设施建设按照已完成工程量实际结算价(劳务分包工程为:已完成工程量结算价+当期建筑材料投入)计算,且根据投资分析指标表计算的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相应年度的《厦门市区各类建筑工程单体造价指标参考表》(适用单体工程)的参考价(在建工程按预算总价分析、已完工工程按结算总价分析)。

3.技术性投入按已付款的不含税软件购置发票金额计算。

4.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两个工业固投补助资金项目。

5.工业固投补助资金补助比例由市工信局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和审核后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业固投金额进行确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厦门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2.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厦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和厦门市信用管理平台披露的联合惩戒对象(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申报项目实施地在厦门市,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4.申报项目2025年度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已付款不含税设备购置发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单台设备价格不低于0.2万元(不含税金额)。

5.申报项目已纳入“厦门市工业产业项目攻坚管理系统(暂定名)”管理(系统投用后)。

6.申报项目已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已按统计法律法规要求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数据(项目类别为工业投资项目)且应统尽统。

7.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申报本管理办法扶持资金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可以重复申报的除外。

8.生产性设施建设项目须产权明晰,并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环评能评等项目相关手续,且在有效期内。

(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以及已享受专门优惠政策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