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13 18:18:5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激发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
厦门市科技局印发
《厦门市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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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解决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和引领性科技攻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组建创新联合体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联合体是指按照自愿和市场化原则,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产业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生命健康领域)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厦门市创新联合体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建
第四条 市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坚持“统筹发展、合理布局、优胜劣汰”的原则,发挥统筹协调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围绕本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问题,推动行业重点领域创新联合体的构建,选择有一定基础的领域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强化支持举措,实施动态进入退出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
(二)坚持企业主导。聚焦符合产业链、创新链重大需求的应用场景,持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开展以企业为主导多方参与的产学研合作,通过市场需求驱动和使命驱动,牵引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三)坚持科技与产业融合。创新联合体以提升厦门新质生产力为核心,以有利于厦门市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重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和厦门市支柱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进行布局,具体组建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要坚持“唯一性、特色性、引领性”的原则,不断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四)坚持市场导向。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参与各方的共同利益,坚持自愿原则,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对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第五条 市创新联合体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凝练本产业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清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组织优势创新力量协同开展战略研究、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建立常态化高效的研发攻关机制,主动谋划重大科技计划,积极承担各类科技项目,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组织实施创新联合体内部科研项目,重点突破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和关键产品的进口替代等技术难题,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共建共享科技创新平台。牵头单位应协调创新联合体内各方科技资源,依托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平台、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建立科技资源互通开放机制,为成员单位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实现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三)服务区域创新协同发展。鼓励推动成员单位对接国际、国内的创新资源开展科技合作,组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助推区域内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增强区域创新发展能力。鼓励“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团队、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加入创新联合体。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推进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应用与产业化。促进研究成果的二次开发和中试熟化。共同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和产业化基地,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提升科技成果商业化运用效率。
(五)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探索构建专利池;鼓励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推动自主专利纳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占领产业发展制高点。
(六)积极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带土移植”“厚土培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引进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加强具有先进理念和创新思维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培养综合型技术经纪人队伍,着力促进创新联合体内科技人员交流互动,为创新联合体单位提供人才支撑。
第六条 市创新联合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医疗机构(生命健康领域)等7个(含)以上单位组成,其中企业不少于5个、其它单位不少于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