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30 17:37:56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
一、范围
为了进一步提升评审价值效能,更好发挥省政府质量奖激励导向作用,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25〕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制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本细则规定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评审监督、评审用报告和记录。
二、评审标准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三、评审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根据当年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组织可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下载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对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按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等一并寄送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下同)。已获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已获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提出申请,但5年内不再授予其提名奖称号。
申报材料的文件和材料表述的内容,应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文件和材料表述的方法、过程及改进情况和结果的绩效水平应是客观事实的充分反映,并具有可追溯性。证实性材料应真实可信。
(三)资格审查。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就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书面征求设区市生态环境、应急、税务、海关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经资格审查符合《办法》申报条件等有关要求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省质评办。
已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质量奖的组织,可优先推荐上报。
省质评办对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对申报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情况是否符合《办法》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意见,各相关省直部门应及时书面反馈并就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四)申报组织公示。省质评办根据材料复核和有关单位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作为受理对象,向社会公示受理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