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07 17:3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推动软件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规范政策兑现流程,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本申报指南所支持的单位应同时符合基础条件和政策条件。基础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涉黑涉恶行为,未列入厦门市财政资金限制扶持对象,不存在依法依规被列入安全生产(消防)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等情形。政策条件根据以下具体政策执行。
第二章 政策条件及奖补标准
第三条 重点企业综合效益奖励
(一)兑现条件
1.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较上一年度实现正增长,综合效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付职工薪酬加总,下同)增量不低于2000万元的软件企业。
2.“年度营业收入”按GDP统计口径执行。
3.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付职工薪酬上一年度无基数的,基数均按0,对应增速按100%计算。
(二)奖补标准
按照企业综合效益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若企业入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或“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前百家企业”,按照综合效益增量的0.5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该政策为“免申即享”,根据部门数据比对予以兑现。
第四条 工业软件企业综合效益奖励
(一)兑现条件
1.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综合效益增量不低于200万元的工业软件企业。
2.“年度营业收入”按GDP统计口径执行。
3.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付职工薪酬上一年度无基数的,基数均按0,对应增速按100%计算。
(二)奖补标准
按照综合效益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企业入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的,按照综合效益增量的0.5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该政策为“免申即享”,根据部门数据比对予以兑现。
第五条 工业软件拓展市场奖励
(一)兑现条件
1.企业自主研发,拥有知识产权的工业软件产品。
2.工业软件已实现市场化销售并实际实施,对应合同签订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之后。
(二)奖补标准
1.工业软件对应合同实际执行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软件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实际执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软件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2.面向同一工业企业的同款产品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享受一次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表1)。
2.工业软件产品申报表(附表2)。
3.工业软件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
4.具备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软件产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