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11 12:24:43
机关各处室,委管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营造更加完善的创新环境,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鼓励企业使用“火炬创新券”
(一)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不超过10万元的电子化支付凭证——“火炬创新券”。企业向“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事项时,可按照“火炬创新券”使用规则予以抵扣,最高不超过合同应付金额的40%。
(二)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承接“火炬创新券”服务事项。“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按季度向高新区申请兑付抵扣金额,同时高新区按其当期创新券兑付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家服务机构年度享受本项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一)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其所获得的市级相关认定奖励金额的50%给予支持。
(二)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研发费用数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最高12%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瞪羚企业”发展
依据国家标准GB/T 41464-2022《高成长企业分类导引》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最高15%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发展
依据国家标准GB/T 41464-2022《高成长企业分类导引》开展“独角兽企业”认定。优先将“独角兽企业”向高新区各类投资基金进行推荐,按规定给予基金投资支持。按“独角兽企业”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最高2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
鼓励“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或拥有市级及以上级别研发创新平台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其当年度签订的技术合同(以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为准)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条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培育“火炬协同创新主体”
每年组织认定“火炬协同创新主体”,对当年度经认定的企业按照其开展协同创新工作的类别,分别给予以下扶持:
(一)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按照企业当年度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