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28 15:53:51
为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技术攻关等产学研合作,深化市校院地协同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5年度厦门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政策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申报补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需以服务企业发展为核心、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解决企业发展的技术问题为目标,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且合作各方应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二)补助标准 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至厦门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最高50%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助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 1.本次申报仅受理2024年度内完成且已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可由企业按内部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 2.申报补助的企业,在该项目中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经费累计不低于20万元;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认定的合同类型为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 (一)基本条件 1.补助须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牵头申报单位应为企业。 2.鼓励医疗机构共同参与合作申报。 3.合作各方确认项目执行结束,且无经济、法律纠纷。 4.专利转让须完成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手续并已取得证明。 5.补助申报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严重失信记录、未被列入限制科技资金申报资格名单。 (二)申报要求 1.申报补助的项目须已形成明确成效(如技术创新成果或经济效益等),且技术已在企业实际应用(需提交企业出具的《技术应用报告》,说明技术应用时间、范围及实际效果); 成效统计期间为合作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补助申报截止前。 2.项目负责人须为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的在职科研技术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且实际主持研发或成果转化工作,在申报的技术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研究成果。 3.同一企业在同一申报期内,申报兑现补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不得超过2项;不得以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同级财政资金;与同年度研发费用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申请书、承诺书。 2.合作各方联合申报协议(合作各方须签字盖公章及骑缝章)。 3.厦门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合作成效报告(须签字盖公章及骑缝章)。 4.合同各方约定出具的验收材料。 5.股权证明材料。 6.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合作各方合作协议(合同)及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每页须盖公章及骑缝章)。 (2)技术交易经费到账凭证:企业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章);高校院所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高校院所单位财务章);高校院所开具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加盖高校院所单位财务章),国际及港澳台高校合作项目提供高校院所开具的收据(须由项目负责人、合作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3)项目成效证明材料。 (一)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不得互相直接控股25%及以上,或同为第三方直接持股25%及以上。 (二)申报补助的项目名称、合作协议(合同)上的项目名称须一致。技术交易合作经费到账凭证中至少有一种需备注项目名称。 (三)市科技局将采取抽样等方式,对上一年度资助的重点项目进行后续成效跟踪,并视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