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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福建省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若干措施》,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建设厦门数据港,推动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加快建设数字厦门,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支持建设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支持建设运营场景驱动、标准互通、可信管控的城市、行业、企业等可信数据空间,支持建设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平台、数据交易平台,为数据要素规模化供给、流通、交易、应用等提供支撑、承载服务。每年评选一批成效显著的项目,按项目年度综合效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经营收入、研发费用四项指标加总计算)最高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项目最多连续补贴三年。(二)支持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鼓励企业汇集行业内上下游企业数据资源,开展数据清洗、标准化、标注等数据治理工作,形成多模态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通过厦门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平台向社会开放,提供跨企业、跨行业的数据服务。每年评选一批成效显著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三)支持企业提升数据治理能力。鼓励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贯标,政策有效期内,通过DCMM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已经享受较低等级认证奖励的企业再次通过更高级别给予差额奖励。(四)支持企业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鼓励企业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数据资产入表,支持企业规范开展数据跨境流动。支持企业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数据资产合规性审查、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数据质量评价等工作。企业数据产品和服务首次在厦门市数据资产登记中心取得数据资产登记证书且通过厦门数据交易平台挂牌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实现数据资产入表且入表金额大于100万元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通过国家数据安全监管部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五)鼓励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省市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评选一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的应用场景,每个应用场景给予开发主体最高20万元奖励。(六)支持打造典型应用场景。支持企业围绕工业、农业、商贸、金融、医疗、交通等重点领域,打造“数据要素X”典型场景,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数据要素应用典型案例评选和数据应用创新赛事活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参评参赛,项目投入使用并产生效益,且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本政策实行年度资金总控。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区(管委会)受益财政共同承担。市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本措施组织实施,各区、管委会做好政策兑现和企业服务工作。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措施,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国家、省、市级同类政策与本市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